一、有关要求
1.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2.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3.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刊载的举办单位因机构改革和名称发生变化的按照审批文件规定,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5.延期保留印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情形延长的,需再次申请,申请不超过2次。
二、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通过“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申请变更登记”模块填写提交并下载打印,签字盖章)。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3.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下表中所列的其它相应文件:
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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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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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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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2.举办单位信用承诺书、事业单位法人信用承诺书(原件,附件1,两项承诺书仅第一名称变更时需提交,其他名称变更无需提交)
3.印章或印章销毁凭证(原件);需要延期销毁(上缴)原名称印章的,由事业单位及举办单位共同出具承诺(附件2),并在缴交印章(销毁凭证)时上交保留期间印章使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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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和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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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依据文件和相关证明,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还应提交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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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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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变更均需提交机构地址确认证明(原件,附件3),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
2.租赁房屋的,提交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3.国家划拨房屋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4.分配使用的公有办公房屋的,提供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管理部门的批文或申请表确认书等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5.其它情况的,提供举办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和门牌照片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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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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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原件,系统填报后导出打印)
2.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3.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4.拟任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5.事业单位法人信用承诺书(原件,附件1)
6.拟由公务员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审批单位对所兼任事业单位行政职务的审批表(原件,附件4),未涉及的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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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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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审批机关或举办单位出具的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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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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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出具的确认证明(原件,附件5)及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 90 日内加盖本单位财务章的资产负债表(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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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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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政府机构改革或其他机构调整造成举办单位名称变化或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化的,提交机构编制部门或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行政审批变更举办单位的,提交相关行政审批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2.举办单位信用承诺书(原件,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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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原件,附件6)。
2.以上材料均提交1份。未要求为原件的,可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