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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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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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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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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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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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
登记(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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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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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申请注销登记”模块填写提交并下载打印,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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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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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或解散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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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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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举办单位批准撤销或解散等规范文件及改制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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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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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报告
(附第三方出具的
清产核资报告或
财务审计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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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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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报告由清算小组出具,内容应明确事业单位的资产状况、债权债务处置及归属等事项(附件1),并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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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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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机关的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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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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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办单位应对清算报告出具确认意见(附件2);
2.财政、国资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如有出具清产核资或资产划转批复等资产处置意见应一并提供;
3.有关部门同意对应注销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债权债务接收的,可作为资产清算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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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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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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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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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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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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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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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清算组发布(附件3),公告载体为报纸或拟注销登记单位、举办单位网站等公开媒体。载体为报纸的,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 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载体为网站的,在完成注销登记前不得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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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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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正、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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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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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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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印章或
印章销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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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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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以上材料均提交1份。未要求为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