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应当自交接工作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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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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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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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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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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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
登记(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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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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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申请注销登记”模块填写提交并下载打印,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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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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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或分立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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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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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举办单位批准合并或分立的规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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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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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承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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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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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单位、权利义务承接单位、举办单位共同出具并盖章确认(附件1)。内容应明确注销登记事业单位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及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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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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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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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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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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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印章或
印章销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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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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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以上材料均提交1份。未要求为原件的,可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