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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试行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管理制度的通知
2016-04-21 【字体

各部、委、办、局,市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办将于201651日起试行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管理制度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存在异常情形的事业单位法人列入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安排。实行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对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约束,树立社会公益服务机构的良好形象具有重要作用。

二、事业单位法人异常情形

  1.不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2.不按规定报送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的,经催告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报送的视为不按规定报送;

  3.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其中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变更住所的,自迁入新住所之日算起,超过3个月的视为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已撤销或解散1年内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明确基准日的按基准日起开始计算,未明确基准日的以批准文书行文日期计算;

  5.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

  6.违规使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本单位印章的;

  7.使用的名称、印章与法人证书不一致的;

  8.已经向社会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与事实出入较大的;

  9.违规接受或者违规使用捐赠、资助的;

10.相关资质证书失效仍继续进行有关业务活动的;

  11.未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业的,经催告超过930日未能报送上年度年度报告的,视为未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12.登记的住所与主要办公地址不一致或者按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

13.抽逃开办资金或者净资产为负值,举办单位不予注资的;

14.不接受或者阻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5.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自动废止的。

三、异常名录管理的有关措施

1.事业单位法人出现本通知的第二部分所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核实后以书面方式(格式文书)通知事业单位,限其在15个工作日内改正(特殊情况下,经申请同意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期满仍未改正的作出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通过“厦门机构编制网”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码、列入日期、列入情形。

2.登记管理机关定期将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推送至厦门市信用服务中心,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3.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事业单位法人异常情形消失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登记管理机关对移出异常名录的申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作出是否移出的决定,移出决定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厦门机构编制网”向社会公示。事业单位法人被列入异常名录后注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完成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移出异常名录。移出决定内容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码、移出日期、移出情形及理由、作出决定机关。

4.利害关系人对事业单位法人被列入、移出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异常名录的记录、公示与处理。通过核实发现列入、移出异常名录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在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5.被列入、移出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的情况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信用信息记录,载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永久保存。

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管理制度的具体工作按管辖范围由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承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列入异常名录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整改,消除异常情形。

 

 

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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