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单位: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事业单位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变更登记 |
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1.主动纠正或者经督办在限期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通过,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第十九条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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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事业单位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
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1.主动纠正或者经督办在限期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通过,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第十九条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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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事业单位超出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
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行为;
2.主动纠正或者经督办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危害后果轻微。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通过,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第十九条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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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 |
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行为;
2.主动纠正或者经督办在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通过,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第十九条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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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事业单位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变更登记 |
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1.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2.客观条件达成后及时纠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通过,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第十九条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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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事业单位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
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1.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2.客观条件达成后及时纠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通过,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第十九条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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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 |
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1.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2.主动纠正或者经督办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通过,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第十九条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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