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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委编办以信用承诺为抓手提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管效能 |
2021-07-27 【字体 大、中、小】 |
为进一步转变和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责任意识,推进登记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厦门市委编办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承诺制,强化事业单位自我约束、规范自我管理,完善登记管理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衔接,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融合“两项条例”,强化法规意识更具严肃性。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转化为承诺条款,要求事业单位在登记相关环节作出信用承诺,强化其依法依规登记意识。同时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条例》一并作为承诺的内容,进一步促进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对机构编制两项法规的知晓与学习,有力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涵盖“两个对象”,明示责任义务更具系统性。信用承诺对象不再局限于事业单位法人,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举办单位一并纳入信用承诺范畴,对举办单位在推动所属事业单位做好登记管理的职责任务作出明确,进一步强化其“属地管理”监管责任意识。通过前置程序把纪律和规矩立在前头,避免部分举办单位“只办不管”“挂名监管”等问题的出现。通过双向推动齐抓共管、协力配合,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将提供有力支撑。 区分“两种类别”,确保承诺内容更具针对性。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对一般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作出区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参考选用。除通用性的登记管理规定外,一般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的承诺内容上更强调对机构编制纪律规定的落实和监管;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的承诺内容上则更为关注坚持公益性原则、日常业务的指导、机构终止后国有资产的处置等。围绕事业单位履职行为和管理方式规范化建设,从鼓励诚信开展业务着手,逐步形成事业单位自我约束的监管新格局。 衔接“两套机制”,推进履约践诺更具实效性。打造闭环联动机制,信用承诺制度与“双随机”抽查和部门协作绩效评估指标考评互相衔接配合,将监管措施进一步做实,提高监管水平和力度。根据在“双随机”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对失信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采取催办督办和效能扣分等相应惩戒措施,对信用良好事业单位在业务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给予正向反馈,充分发挥登记管理部门监管纠偏作用,确保事业单位公益目标顺利实现,健康有序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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