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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厦门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实施意见
2018-05-16 【字体

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法制局

厦委编办〔201850

 
 
 

 


关于推进厦门市政府职能向社会

组织转移的实施意见

 

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放管服”改革实施意见任务清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任务分工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部署要求, 通过大力简政放权,逐步把社会能自主解决、行业组织能自律管理的职能转移给社会力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在转移过程中要坚持依法依规、公开择优、公平公正、循序渐进、注重实效、权责明确、监管到位的原则。

(二)任务分工。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主体(以下简称“转移主体”)作为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市编办(市审改办)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法制局等部门配合,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相关问题。市编办(市审改办)牵头汇总形成《厦门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目录》。目录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应当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福利类等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加强指导培训,促进社会组织“强身健体”,增强承接运作能力。

二、职能转移的主体和内容范围

(一)转移主体。转移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他部门和机关可参照施行。

(二)内容范围。职能转移的内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凡是适合社会力量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等职能,本着方便群众、简化环节、减少成本、公开择优的理念,应当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2.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4.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6.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具体的职能转移,应当根据转移主体自身转变职能的要求和社会组织的实际承接能力研究确定。

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职能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转移。

三、承接职能的主体和条件

(一)承接职能的主体。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主要是业务范围相对应、列入民政部门公布的资质目录、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优先考虑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涉及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可扩大到其他社会力量。

(二)承接主体须具备的条件。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等,以及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四、职能转移的方式和程序

(一)职能转移的方式。根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的性质和特点,分别采取直接转移和委托转移的方式。

1.直接转移。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并可由其直接实施的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能,可直接转移给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2.委托转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适宜直接交由社会组织行使,但可由社会组织具体经办的相关职能,可采取委托方式(含政府购买服务)转移给社会组织,并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履行职能。

(二)职能转移的程序:

1.确定转移目录。需要转移的职能事项,由转移主体向市编办提出,市编办召集市财政、民政、法制等部门会审,编制适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经市政府审议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2.制定工作方案。转移主体根据转移职能目录,研究制定职能转移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一般应包括职能转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转移事项名称和具体内容、职能转移的方式、工作量预估和资金预算、对承接主体的要求、预期可达到的绩效目标、监管办法、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3.发布信息公告。转移主体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发布通告,列明转移职能的名称、内容、转移方式、承接主体条件、转移程序、承接要求、竞争程序等相关内容。

4.确定承接主体。社会组织根据公告提出承接申请后,由转移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和评估,并按程序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然后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5.签订相关协议。在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转移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相关协议。协议内容一般应包括转移职能的名称、内容、期限、转移方式、考核评估标准、资金结算、终止或解除协议情形等内容。

6.职能移交。转移主体应在签订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将转移职能事项移交给承接主体,并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组织通告交接事宜。承接主体根据相关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和措施,切实履行转移职能协议。

7.考核评估。转移主体根据协议,定期对承接主体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估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转移职能所涉及服务项目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以上程序执行;达到限额标准的,按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强化职能转移后的监管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后,转移主体要认真落实对承接主体履职情况的监管责任,制定监管办法,强化督促检查。

承接主体要按照协议要求,制定履职规范和执行标准,定期向转移主体报告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办理情况,接受转移主体和社会监督。

市机构编制、发改、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社会组织承接转移职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促使社会组织有效履行职责。市审计部门要对转移职能工作的政策执行、财务收支情况等开展审计监督,确保职能转移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

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职能转移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六、规范经费使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的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事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所涉及的经费原则上在转移主体单位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经授权实施具有行政性质的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时,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七、目录填报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基于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填报《拟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接的政府职能情况表》(含已转移的,见附件),并于525日前通过金宏网反馈至市编办。

 

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法制局

201857

 

 

(联系人:吴冰燕,电话:2896962

 

 

 

 

 

 

 

 

 

 

 

 

 

 

抄送:各区编办。

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57日印发

附件

拟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接的政府职能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部门名称

序号

职能事项名称

(含已转移的)

实施的相关依据

转移方式(直接转移、委托转移、购买服务)

承接主体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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